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武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惠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春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萬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其所請求之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48,448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398元,係為核算至民國91年12月31日止之金額,則該債權本金依法得再計算利息、違約金之起息日,僅得自前開結算日之次日即92年1月1日起計算,從而債權人重複請求該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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