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聖晃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其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AJ0000000、AJ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4年10月1日,有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04年10月1日起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全部支票之形式外觀上審查,票據上均無任何關於利率約定之記載,則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之利息利率僅得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200,000元│民國104年9月10日│6│├──┼────────────┼────────────┼───────────┤│002│500,000元│民國104年9月10日│6│├──┼────────────┼────────────┼───────────┤│003│300,000元│民國104年10月1日│6│├──┼────────────┼────────────┼───────────┤│004│400,000元│民國104年10月1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