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12號抗告人 劉千誌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劉盧秀嬌 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與抗告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44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劉盧秀嬌 與抗告人於104年7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共620萬元,雙方並約定如有未依約償還本息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其中290萬元之還款期間於107年
7月21日到期,劉盧秀嬌與抗告人卻未依約償還該借款,迭經催討均未為清償,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620萬元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借款本金619萬元及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繳息紀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事項約定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原審經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向相對人借款共620萬元,其中290萬元之清償日為107年7月21日,且於該清償日屆至後未為清償固不爭執,惟相對人之承辦人員業已表示倘抗告人先償還該借款本金1萬元,即可辦理展延該借款期間一年,故抗告人遂先償還1萬元本金,其後並按月繳納利息迄今。另抗告人已於107年9月14日與相對人簽立增補契約,展延該借款償還期限至108年7月21日止,相對人自不得以系爭借款屆期未償還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如法院就形式上審查,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其登記之清償期並已屆至而未受清償,固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抵押權倘係以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清償期已屆至,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清償期已否屆至,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應由抵押權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
212號裁定要旨可參。經查:㈠抗告人就其中290萬元借款已於107年7月21日屆期且未清
償固不爭執,然以前開抗告意旨置辯,並提出存摺影本、增補契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而相對人到庭後就該290萬元借款之償還期限已展延至108年7月21日乙情不為否認,僅陳稱:於該借款展延期限屆至前,除了抗告人有遲延繳息外,其不會持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等語,堪認抗告人與相對人於該借款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已合意變更前所為清償期之約定,展延清償期至108年7月21日甚明。
㈡再相對人就抗告人所稱於訂立該增補契約後,其迄今仍依約
按月正常繳息中乙事復不爭執,則相對人於原審逕以該290萬借款債務已屆期未清償為由,主張系爭620萬元借款債權視為全部到期云云,洵非可採。
㈢準此,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於原審10
7年9月12日裁定後,已由兩造合意變更延展而尚未屆至,原審不及審酌,裁定准許相對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所為聲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
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新北市○○○區○○○段│0000-0000││150.00│5分之1│├─┴───┴────┴─────┴───────┴─┴─────┴────┤│建物標示│├─┬──┬─────────┬────┬──────────────┬──┤│編││基地坐落│建築樣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範圍│││建號│樓層面積合計│材料及房│附屬建物主要建│建物門牌│││號│││屋層數│築材料及用途│││├─┼──┼─────────┼────┼───────┼──────┼──┤│01│0547│新北市○○區○○段│五層樓鋼│五層:87.66│陽台:9.79│全部│││3-00│0000-0000地號土地│筋混凝土││││││0├─────────┤造│││││││新北市○○區○○街││││││││98巷2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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