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江茂志 被告 林家 和
吳若瑜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交上易字第543號林家和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對上述二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賠償對象,除刑事案件被告林家和外,尚有非上述刑事案件之吳若瑜,故其請求是否有理由,尚待調查吳若瑜是否有過失?如有過失,過失比例如何?仍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