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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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告 賴筱鴒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福立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原以 林懋陽林佐璿 、賴福立、 張淑精賴徐秀玉謝寶慶楊敏麒徐瑋成賴亞琪游佩穎林正常 、林吳秋芳、 林俊賢林俊宏林雅玲林貴美王馨平 、賴建成為被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林懋陽、林佐璿於起訴起已死亡,原告雖陸續追加 吳林玉紗 等人為被告,然本件為確認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待原告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件
一、本院曾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補正被繼承人林佐璿之五男 林懋燦 之長女 林純 所有子女資料,原告僅列出林純之長女 廖秀玲 、六女 楊秀美 、七男 楊景洲 、七男楊景洲之配偶 黃春花 之再婚配偶 韓進祥 、七男楊景洲之長女 楊瑾如 ,養子 林清富 ,其餘迄未補正,請補正被繼承人林佐璿五男林懋燦之長女林純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其餘人等如死亡,請補正除戶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懋陽之三男 林耀星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下列當事人巳辦理拋棄繼承,請查明是否有列為本案當事人之必要:
林胤強 已對其父 林奇琳 辦理拋棄繼承。
張王阿鉛 已對其配偶 張和煉 辦理拋棄繼承。
張蘇 罔腰已對其配偶 張和山 辦理拋棄繼承。
林聖欽 已對其母 林張淑端 辦理拋棄繼承。
陳衍欽 已對其母 陳羅甚 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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