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6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6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697號聲請人 鄭文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12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由 陳彥伯 變更為 許鉦漳玆經 繼任者於民國109年7月1日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此敘明。
二、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6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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