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宏煙因公共危險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宏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速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3030號│161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第1616號│2123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判決││第1616號│2123號││├────┼────────┼────────┤││判決│107年10月11日│107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6013號│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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