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新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東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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