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秦頤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雅君 、 唐心如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雅君、唐心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零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三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