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吳明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1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5款外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吳明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2月28日│100年2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03、1883│100年度毒偵字第41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2號││年度案號││、200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56號│100年度訴字第372號│100年度訴字第3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56號│100年度訴字第372號│100年度訴字第37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28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28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28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8月19日│99年7月31日8時46分19秒│││││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號│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年度案號││││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2號│100年度訴字第652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2號│100年度訴字第652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100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28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282號│101年度執字第12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日8時25分22秒│99年8月1日16時19分6秒│99年8月2日10時13分17秒│││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年度案號││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6號│101年度執字第126號│101年度執字第126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聲請書誤載為7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日21時14分6秒│99年8月3日7時48分37秒│99年8月7日21時57分41秒│││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年度案號││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號│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6號│101年度執字第126號│101年度執字第126號│└─────────┴────────────┴────────────┴────────────┘┌─────────┬────────────┬────────────┬────────────┐│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17時27分30秒│││││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5289、5923、││││年度案號││5949、100年度偵字第50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