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車場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 雷隆程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因停車場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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