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有志 等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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