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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