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巧合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啓勇
訴訟代理人 方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