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巧合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

廖耿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啓勇

訴訟代理人 方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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