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3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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