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2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中華泰拳推廣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華泰拳推廣協會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