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定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76號、103年度執字第10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刑法第50條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定暨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7.04│102.06.21│102.07.0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35號│102年度偵字第17299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9│102.12.31│103.06.06│├─┼────┼───────────┼───────────┼───────────┤│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2.12.19│103.02.07│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645號。│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2.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第10939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7.19│102.12.05│102.12.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6212、28008號│26212、28008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06│103.06.06│103.06.0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3.07.07│103.07.07│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39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7.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06│││├─┼────┼───────────┼───────────┼───────────┤│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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