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聲請人 林金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魏裕益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魏裕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魏裕益已於105年4月29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魏裕益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1年12月10日│3,000,000元│未載│無│CH815831│├──┼───────┼──────┼──────┼───────┼────┤│002│102年1月5日│3,000,000元│未載│無│CH815833│├──┼───────┼──────┼──────┼───────┼────┤│003│102年1月31日│3,000,000元│未載│無│CH815834│├──┼───────┼──────┼──────┼───────┼────┤│004│103年6月17日│350,000元│103年6月17日│無│TH780322│├──┼───────┼──────┼──────┼───────┼────┤│005│103年9月29日│100,000元│103年9月29日│無│TH7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