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靖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