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謝曜璞
被   告  賴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米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餘98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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