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戴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108年8月5日600,000元○○○○○○○戴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