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禮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禮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禮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書漏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一)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
(二)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上開(一)(二)判決確定後,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三)以107年度審訴字第
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撤回上訴後確定;上開(一)至(三)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