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6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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