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宜
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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