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巷6號
甲○○
32號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43,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