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許烜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烜嘉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期至109年6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年息5.5%固定計息,第四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3.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6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14.34%)。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6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0,636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烜嘉│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14.34│││120,636元││6月26日起│7月25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年息百分之17.208│││││7月26日起│4月25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34│││││4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