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7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崑池 債務人采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煒傑 人債務人 黃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12,000,000│108年9月19日至│2.465%│自108年10月19日起至│││元│109年1月19日││109年1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0.2465計算之違││││109年1月20日起│3.465%│約金,自民國109年1月││││至清償日止││20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6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3計算之違││││││約金。│├──┼─────┼───────┼────┼──────────┤│002│583,298元│108年9月1日至│2.765%│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月19日││109年1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0.276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9年1月││││109年1月20日起│3.765%│20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6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53計算之違││││││約金。│├──┼─────┼───────┼────┼──────────┤│003│650,000元│108年9月19日至│2.765%│自108年10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9日││109年1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0.276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9年1月││││109年1月20日起│3.765%│20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至清償日止││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6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5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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