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970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載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以97年度簡字第3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其外之外包裝沒收,並於97年6月1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筆錄、判決書、送達證書、送執行資料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警察機關就被告同一犯行重複報告偵辦,致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先後2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有未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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