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犯刑法第346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附表編號2之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有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該罪之宣告刑既逾有期徒刑1年6月,是受刑人所犯之恐嚇取財罪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又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列應減刑之罪為竊盜罪,該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在卷可按,本院自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