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29日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9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88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