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仁因犯加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雖其中編號
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3、5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及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有上開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3罪)│一日.│一日.(3罪)│├────────┼──────────┼──────────┼──────────┤││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12日│106年9月7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2次)││106年9月21日│││││106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56號等│第11456號等│第11456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判決日期│107年01月31日│107年01月31日│107年01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106年度易字第1252號││├────┼──────────┼──────────┼──────────┤││判決│107年02月26日│107年02月26日│107年02月26日││判決│確定日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178號應執行有期徒│第117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刑1年2月││└────────┴──────────┴─────────────────────┘┌────────┬──────────┬──────────┬──────────┐│編號│4│5││├────────┼──────────┼──────────┼──────────┤│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3罪)│一日.││├────────┼──────────┼──────────┼──────────┤││106年11月12日│106年11月15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49號等│第1349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18號│107年度易字第6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31日│107年08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18號│107年度易字第618號│││├────┼──────────┼──────────┼──────────┤│判決│判決│107年09月24日│107年09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75號應執行有期徒│第5576號││││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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