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17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