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上訴人 郭善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被上訴人 郭淑換 上訴人與因100年重訴字第5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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