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㈠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原告台北縣警察局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三樓㈡提解:
被告乙○○住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二號(法務部台北監獄
)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三、調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四號、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二一一五號卷等刑事確定案卷。
四、查前科:被告(身分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