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祥發運動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顯信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一之一號二樓被告 鼎鈞 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九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