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九號
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游婷麟~B法官吳從周~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