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登燿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登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柯登燿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經本院於111年10月3日函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