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GIDWIPUTRA(中文姓名:吳阿基)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 律師
樓至偉 律師 張睿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GIDWIPUTRA(中文姓名:吳阿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AGIDWIPUTRA(中文姓名:吳阿基)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犯案後隨即逃離現場,並於警員查獲後否認犯行,辯稱不在場等語,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可隨時出境,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於行兇後隨即將行兇之工具丟棄,並刪除與其他共犯之通訊軟體對話,再本案參與之共犯尚有多人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111年9月23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被告前有離去逃匿及湮滅證據之情,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亦有證人尚未經傳喚到庭詰問,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應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111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簡方毅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