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季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3,029元,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