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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