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黃海梅 被告 鄭朝發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