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見福 、 翁聖為 、 朱哲弘 、 李育杰 、 李宏璋 、林筱琦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752元(573,221元+531,531元+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