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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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被告 余佳珉 法定代理人 余鄭貴珠 法定代理人 余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45 號裁定(107.04.27)[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45 號判決(107.05.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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