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燕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