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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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傑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傑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傑予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7日│108年3月9日│107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21號、第3384號│第2721號、第3384號│第2981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62號│108年度簡字第1062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108年11月1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62號│108年度簡字第1062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判決││││││├────┼──────────┼──────────┼──────────┤││判決│108年08月27日│108年08月27日│108年11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88號(編號1、2│第4488號(編號1、2│第125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