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650號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蘇蘅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1年1月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1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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