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楊慶英 被告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賀東麟 被告 樓文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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