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間之某日起至95年10月25日間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0日以95年度虎簡字第552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52號),判處拘役伍拾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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