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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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55號(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4,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號及3、4號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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