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王琬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鈐 間請求返還比特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王信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被告借取比特幣之起訖日及補正民國105年
  10月1日起至最後一次被告借取比特幣期日之每日交易價額
  與每月平均價額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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